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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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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湘楚
 
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 发表于: 2007-01-31

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(第一批)

一、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

1.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“残废人”“独眼龙”“瞎子”“聋子”“傻子”“呆子”“弱智”等蔑称,而应使用“残疾人”“盲人”“聋人”“智力障碍者”等词语。

2.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、商品时不使用“最佳”“最好”“最著名”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。

3.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“疗效最佳”“根治”“安全预防”“安全无副作用”等词语,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“药到病除”“无效退款”“保险公司保险”“最新技术”“最高技术”“最先进制法”“药之王”“国家级新药”等词语。

4.对文艺界人士,不使用“影帝”“影后”“巨星”“天王”等词语,一般可使用“文艺界人士”或“著名演员”“著名艺术家”等。

5.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,不使用“亲自”等形容词。

6.作为国家通讯社,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“哇噻”“妈的”等俚语、脏话、黑话等。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,均应用括号加注,表明其内涵。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“SB”“TMD”“NB”等,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。

二、法律类的禁用词

7.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:(1)犯罪嫌疑人家属;(2)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;(3)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;(4)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、产妇;(5)严重传染病患者;(6)精神病患者;(7)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;(8)艾滋病患者;(9)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。涉及这些人时,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“某”字的指代,如“张某”“李某”,不宜使用化名。

8.对刑事案件当事人,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,不使用“罪犯”,而应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
9.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,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诉,被告也可以反诉。不要使用原告“将某某推上被告席”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。

10.不得使用“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。

11.不要将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”称作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”,也不要将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”称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,不要称作“人大常委”。

12.“村民委员会主任”简称“村主任”,不得称“村长”。村干部不要称作“村官”。

13.在案件报道中指称“小偷”“强奸犯”等时,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。如: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,不要写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写成“教授罪犯”。

14.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“审计长”“副审计长”,不要称作“署长”“副署长”。

15.各级检察院的“检察长”不要写成“检察院院长”。

三、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

16.对各民族,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。不能使用“回回”“蛮子”等,而应使用“回族”等。也不能随意简称,如“蒙古族”不能简称为“蒙族”,“维吾尔族”不能简称为“维族”,“哈萨克族”不能简称为“哈萨”等。

17.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,不得使用“蒙古大夫”来指代“庸医”,不得使用“蒙古人”来指代“先天愚型”等。

18.少数民族支系、部落不能称为民族,只能称为“XX人”。如“摩梭人”“撒尼人”“穿(川)青人”“僜人”,不能称为“摩梭族”“撒尼族”“穿(川)青族”“僜族”等。

19.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,如不能将“高句丽”称为“高丽”,不能将“哈萨克族”“乌孜别克族”等泛称为“突厥族”或“突厥人”。

20.“穆斯林”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,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。不能说“回族就是伊斯兰教”“伊斯兰教就是回族”。报道中遇到“阿拉伯人”等提法,不要改称“穆斯林”。

21.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,不要提“猪肉”。

22.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,只说“宰”,不能写作“杀”。

四、涉及我领土、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

23.香港、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,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。在任何文字、地图、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“国家”。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,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“(国家)和地区”字样。

24.对台湾当局“政权”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,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,如台湾“立法院”“行政院”“监察院”“选委会”“行政院主计处”等。不得出现“中央”“国立”“中华台北”等字样,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,如台湾“中央银行”等。台湾“行政院长”“立法委员”等均应加引号表述。台湾“清华大学”“故宫博物院”等也应加引号。严禁用“中华民国总统(副总统)”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,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。

25.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“法律”,应表述为“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”。涉及对台法律事务,一律不使用“文书验证”、“司法协助”、“引渡”等国际法上的用语。

26.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“两岸三地”。

27.不得说“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”,而应称“港澳台游客来大陆(或:内地)旅游”。

28.“台湾”与“祖国大陆(或‘大陆’)”为对应概念,“香港、澳门”与“内地”为对应概念,不得弄混。

29.不得将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,如“中港”“中台”“中澳”等。可以使用“内地与香港”“大陆与台湾”或“京港”“沪港”“闽台”等。

30.“台湾独立”或“台独”必须加引号使用。

31.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“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”“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”等有“中国”“中华”字样者,应加引号表述。

32.不得将台湾称为“福摩萨”。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,一定要加引号。

33.南沙群岛不得称为“斯普拉特利群岛”。

34.钓鱼岛不得称为“尖阁群岛”。

35.严禁将新疆称为“东突厥斯坦”。

五、国际关系类禁用词

36.不得使用“北朝鲜(英文North Korea)”来称呼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”,可直接使用简称“朝鲜”。英文应使用“the Democratic People’s Republic of Korea”或使用缩写“DPRK”。

37.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,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,也包括一些地区。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,不得使用“成员国”,而应使用“成员”或“成员方”,如不能使用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”“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”,而应使用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”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”“亚太经合组织成员”“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”(英文用members)。

38.不使用“穆斯林国家”或“穆斯林世界”,而要用“伊斯兰国家”或“伊斯兰世界”。

39.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“阿拉伯民兵”,而应使用“武装民兵”或“部族武装”。

40.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,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、种族和性别特征。比如,在报道中应回避“黑人歹徒”的提法,可直接使用“歹徒”。

41.公开报道不要使用“伊斯兰原教旨主义”“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”等说法。可用“宗教激进主义(激进派、激进组织)”替代。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,可使用“伊斯兰激进组织(分子)”,但不要用“激进伊斯兰组织(分子)”。

42.不要使用“十字军”等说法。

43.人质报道中不使用“斩首”,可用中性词语为“人质被砍头杀害”。

44.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,不要使用“击毙”等词语,可使用“打死”等词语。

45.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“黑非洲”,而应称为“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”。

离线湘楚
只看该作者 1楼 发表于: 2007-01-31
西方媒体的禁用词:歧视、感情色彩的词和脏话  
2004年10月20日 11:46   环球时报

日前,加拿大《国家邮报》在引述路透社的一份新闻材料时,将文中“4年来一直参加反抗以色列占领运动的阿克萨烈士旅”一句改成了“4年来一直参加反抗以色列占领运动的阿克萨烈士旅这一恐怖组织”。为了凭空多出的“恐怖组织”几个字,路透社大为光火,并进行了严正交涉和警告。路透社随后透露,禁止在文章中使用“恐怖分子”、“恐怖主义”之类的字眼是该社新闻准则之一。路透社国际部总编戴维斯解释说,他担心类似的篡改会引起“误解”,“会对我们驻动荡地区的记者产生威胁,我的职责是保障我们新闻工作者的安全,保障新闻的客观性”。

“禁用词”有三大类

其实,像路透社这样定下一些“禁用词”的媒体在西方非常普遍。德国报业协会的迪克先生告诉记者,这些“禁用词”主要有以下几大类:

一是具有歧视倾向的词语。如提到“同性恋”时要分清男女;反映身体残疾的词语,要用“身体缺陷”代替“残疾人”。还有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词语,如马克·吐温的十几本小说因为使用了“黑鬼”一词而在美国被列入了禁书目录。

二是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语。如“恐怖组织”、“魔鬼”、“最著名”、“最佳”等词汇都在被禁之列,以免使内容失实或过于极端。

三是带有“脏话”性质的词语,如“大便”、“通奸”等词都是不能见诸报端的。此外,每个国家还有各自不同的“禁用词”。如在德国,由于二战的原因,德国媒体在有关二战的文章中从不提“爱国”、“民族”这些词语,以避免引起相关国家的不满。

为何会有“禁用词”

迪克先生指出,“禁用词”的产生有其深远的时代背景。词语随着社会文化思潮的变化而变化。随着信息传播的全球化,国际媒体必然越来越规范,规定“禁用词”就是一种“一体化”趋势的体现。

另外,“禁用词”还涉及“媒体与外交”问题。在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后,德国司法部长在与工会干部的一次谈话中称,布什急于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无非是想缓解国内的各种矛盾,这与当年希特勒的做法如出一辙。这一提法被媒体说成“德国部长把布什与希特勒相提并论”。其结果是,美国白宫发言人称,此事是“令人难以忍受和无法理解的”。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赖斯认为,这些话毒害了两国间的气氛,是对美国总统“没有理性的攻击”。美德两国的关系迅速“降温”。这场风波过后,有人指出,“禁用词”也是一个具有国际性的道德问题,搞不好可能演变成国际性的政治麻烦。

设置“禁用词”还是保障新闻真实性、客观性的必要措施。如果报道不客观,就会剥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,使他们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。除了社会责任,保护前线记者也是出现“禁用词”的原因之一。在动乱地区,一家媒体的报道倾向直接关系到记者的人身安全,这也是媒体不得不考虑的问题。

媒体应学会遣词造句

在如何看待“禁用词”这个问题上,迪克先生认为有三条对策:其一,在报道事实时,尽量避免使用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语,像“弱智”、“低能儿”等词。其二,一些“禁用词”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,可以出现在直接或间接引语中,以客观报道事件的过程和背景。其三,政府应该制定相关规定。为了净化、规范语言,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了各种规定。如美国制定了“七词禁令”,禁止七种词出现在新闻媒体上,这种做法是在媒体自律的基础上实施的,效果非常明显。

离线湘楚
只看该作者 2楼 发表于: 2007-01-31
德国报业协会的迪克先生告诉记者,这些“禁用词”主要有以下几大类:

    一是具有歧视倾向的词语。如提到“同性恋”时要分清男女;反映身体残疾的词语,要用“身体缺陷”代替“残疾人”。还有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词语,如马克·吐温的十几本小说因为使用了“黑鬼”一词而在美国被列入了禁书目录。

    二是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语。如“恐怖组织”、“魔鬼”、“最著名”、“最佳”等词汇都在被禁之列,以免使内容失实或过于极端。

    三是带有“脏话”性质的词语,如“大便”、“通奸”等词都是不能见诸报端的。此外,每个国家还有各自不同的“禁用词”。如在德国,由于二战的原因,德国媒体在有关二战的文章中从不提“爱国”、“民族”这些词语,以避免引起相关国家的不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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